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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网信普法】全面优化网络营商环境的重要规范

发布时间:2023-08-29 11:15:04    

  8月10日,中央网信办出台了《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》,这部旨在依法保护企业经营权益,维护企业家人格权利的规范,对网络信息全生态治理,优化网络营商环境,依法打击网络黑产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。

《工作规范》在总结涉企侵权信息处理实践经验基础上,结合法律规定,对网络涉企维权进行了具体化和类型化规定,极大减轻了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和时间,主要分为几个方面。

第一,明确了“误导性”侵权信息的证明义务。以往个别自媒体通过道听途说、断章取义、歪曲事实等方式,发布涉及企业或企业家的不实言论。这些“泼脏水”式的诋毁信息,往往很难在法律程序上被证伪,因为当事人很难证明一件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。《工作规范》明确误导性信息的举报材料,除政府部门出具的权威性文件之外,还包括原新闻源、撤稿函和企业对外公告。这就极大减轻了需要被侵权人“自证”的成本,减少了个别自媒体进行蹭流量、敲诈勒索、以讹传讹的可能性。

第二,明确了“谣言性”侵权信息的证明义务。网络黑产中,炮制谣言类信息攻击企业的情况很多,在辟谣维权证明中,各个平台要求的举证材料又不尽相同,客观上造成了对谣言信息处理的不及时和不彻底。《工作规范》除了将权威辟谣信息、政府部门证明材料和资质证明作为证明类型外,还在国标、行标基础上增加了“团体标准”,弥补了一些行业缺乏统一标准的维权难问题,极大减少了职业勒索等黑产对新兴行业的损害。

第三,加大了对“侮辱性”侵权信息的处理力度。实践中,对侮辱性表达判定标准很不一样,恶搞、深度合成、话题关联等都可能在客观上产生对企业家侮辱性效果。但在维权过程中,权利人往往需要举证证明话题的不相关、深度合成的虚假、超过公众人物的容忍标准等条件。《工作规范》明确对于丑化企业和企业家的侵权信息,除权利人、代理人身份证明信息之外,“原则上不再要求其他证明材料”,这无疑是对涉事企业和企业家的最有力保护,减少了不合理的程序负担,让权利人勇于维护自身权利。

第四,明确了“短时间内无法充分举证”类型的处理情况。实践中,有时会出现权利人举报理由正当且充分,但在短时间内无法准备好举证材料的情况。比如,节假日或深夜,侵权信息出现之时,权利人无法及时取得公文、公告或其他部门证明材料,若平台不及时加以阻止,将对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。《工作规范》将此类情况分为两大类,即“限时加私”类和“争议标记”类,分别进行有效处理。

“限时加私”类型是,一些侵权信息,发生在企业经营发展的关键节点、或已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出结果,或其他不及时处置将给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类型。此类举报以“限时加私”的方式处理,即对发布信息在一定期限内被转为“私密”状态。如果权利人后续补充好证明材料,那么“私密”信息将被依法删除,若在规定期间内也无法补充证明材料,平台将恢复信息的正常传播。

“争议标记”类,则是或基于企业与被举报人的竞争关系,或存在劳资等纠纷关系,或举报信息涉及司法程序,再或相关信息无法得到有关部门证实,以及若不及时处理将使得公众产生误解的这些情况。《工作规范》明确存在以上情况的,平台应对该信息设置“争议标记”,或提供当事人澄清服务。从传播伦理角度看,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在平衡当事人双方的网络表达权利,在确保网络舆情不被误导基础上,也赋予当事双方澄清和说明的权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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